又是一年清明到来时,前往先人的墓前祭拜,寄托哀思,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

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。但是,有这么一家人,父亲生前买有墓地,但其去世5年后仍未能入土为安,骨灰一直在墓园暂放室寄存。

骨灰在女儿手里墓位在儿子手里

事情还要从年说起,老孟(化名)有三名子女,分别是阿丹、阿强和阿飞(均为化名),年,老孟花了十几万全额出资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购置了两个双穴墓,一个墓地安葬其父母。其妻在当年10月份去世,老孟在另一个墓地安葬了其妻子,并计划自己去世后与妻子共眠于此。

年,老孟去世,其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,并结下心结。其女阿丹将老孟骨灰暂放在福荫园,其子阿强手持墓位使用证书,双方争执不下,阿丹将阿强和福荫园公司诉至法庭。

原告阿丹诉称,墓地是父亲老孟生前购置,被告阿强并未参与购买墓地,但为了便于管理,老孟将墓地的产权和管理权放在儿子,即阿强名下。老孟住院期间,阿强不曾看望,老孟去世后,阿强对丧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问,更不同意配合办理骨灰下葬手续。

被告阿强辩称,他愿意将父亲骨灰下葬,但是原告不将骨灰交回给我才导致无法下葬。

被告福荫园辩称,根据登记资料显示墓地购买人是阿强,本着对购买人负责的态度,在没有购买人同意情况下,该园不能变动该墓地的一切事宜。

第三人阿飞辩称,同意原告诉请,墓位是双穴墓,已安葬母亲,原本也是准备安葬父亲的。

法院:遗产继承者应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

经查明,老孟生前全额出资购置了福荫园两个挨着的墓位,福荫园向被告阿强发放《墓位使用证书》,老孟骨灰由原告办理暂放骨灰手续,寄放在被告福荫园公司。此后,阿丹与阿强因老孟的遗产继承问题曾发生纠纷,诉至法庭,对涉案墓位的使用,这个墓位是用来安葬父母,原被告无异议。双方均表示,只要对方配合,即可将父亲骨灰下葬。

白云法院审理认为,骨灰系死者亲友寄托哀思的载体,承载着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,属于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。骨灰的安置权在法律意义上是人格权,属于祭奠权的内容之一,一般参照继承法规定,由与死者存在配偶、子女、亲属等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员享有。对于死者骨灰的安置,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下,应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,由权利人协商确定。

本案中,对父亲老孟骨灰要安葬在涉案墓位中的问题已形成一致意见,被告福荫园公司应予以必要配合。

骨灰安置是我国传统生养死葬活动的一部分,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者骨灰安置应当由谁承担,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,法定继承人在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,亦应当履行其对死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。

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,是老孟遗产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故对死者老孟均负有生养死葬的权利和义务,三人应当放下心结,互相协商,协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。

法院因此判决,阿丹、阿强及阿飞协助将老孟的骨灰安葬于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涉案墓位,福荫园公司对此予以配合。

后来案件申请执行,年8月强制执行完毕,墓园公司配合原告将骨灰安葬。

法官说法:从维系亲情角度尽量协商解决

故人离去,自此天人相隔,只能遥寄相思,骨灰成了世间维系彼此感情的寄托物,因此,处置骨灰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从逝者的意愿,经权利人协商确定。

权利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的,更应从维系亲情、和谐相处的角度出发,协商解决。确实无法协商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
逝者安息,对死者生前的赡养、照顾比死后的祭奠更有意义,亲人的离开,让在世的人们更加珍惜彼此间的感情,和睦的家庭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。

文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刘娅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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